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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16-12-25

1. 目的

为加强固定用火区域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,防止发生火灾、爆炸事故,保障用火作业过程人员生命安全,特制定本规定。

2.范围

适用于中原油(惠州)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区域用火作业及用火承包商。

3.职责

3.1  工程部职责:

3.1.1   负责中原油(惠州)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区域用火作业管理办法的制定、修改和发布。

3.1.2   负责对承包商用火执行情况进行监督、检查。

3.1.3   负责一般工程项目工程区域二级、三级《用火作业许可证》的审核签发。

3.2  监理职责:

负责《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》HSE措施的审核。

3.3  总承包商的职责:

3.3.1    负责建设项目工程区域二级、三级《用火作业许可证》的签发。

4.用火过程监护管理

4.2   一个固定用火区域必须制定至少一名专职用火作业监护人,并对办理《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》的用火点全过程连续监护;对整个固定用火区域动火点动火情况记录,全过程作不间断巡检监护。

4.2  固定用火区域用火作业过程监督检查表的使用

4.2.1  凡对进行用火作业的监护人必须按规定填写《用火作业过程监督检查表》

4.2.2  作业前由监护人如表******检查一次并如实填写。如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;

4.2.3  作业完成后,监护人检查无余火等隐患后填好完工时间并签名确认方可离开。

4.2.4  检查表必须如实填写,出现“X”的情况必须停止施工,整改完毕确认后才能继续施工,否则追究监护人的责任。监护人提出整改但承包商从业人员不听劝告的,从严追究施工人员的责任。

4.2.5  检查表由监护人随身携带,监护完毕,附在在监护联上存档。

5.固定用火(或者临时固定用火)管理

5.1  固定动火区域有下列情况时,应办理《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》审批手续,由承包商项目经理审核,报工程部审批,《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》有效期不得超过七天。《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》可自行设计,报工程部备案。

5.1.1  在集中堆放和大量使用可燃物品场所的上方或水平距离10M范围内进行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;

5.1.2  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包装箱上方或附近10M范围内进行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时;

5.1.3  在已安装好的电气或已敷设电缆的槽架上方及水平距离1M范围内,从事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。

5.1.4  在用木材、塑料等可燃材料作成的屋面、顶棚、天花板及油帆布上方或放置、铺设可燃材料的室内,进行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时;

5.1.5  使用火炉、喷灯、热处理时。

5.2  固定用火点要有明显的标志,不能超范围用火,申请用火单位必须指派一名用火监护人。

5.3  在固定用火区域内对有明确产权。

6.其它

6.1  现场使用的每个乙炔瓶必须有遮挡火星措施(带防火帽);乙炔瓶每次安装气压仪表后,必须采用肥皂水进行试漏,避免气瓶漏气着火。

6.2  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、制度执行。

6.3  平固定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固定区域的电票;固定区域的用电,不得超出规定范围使用。